咨询热线:

138-9130-8523

律师介绍

蒋智勇律师 蒋智勇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2020-2022年度渭南市“十佳律师”,执业于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原则,坚持以“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蒋智勇律师

手机号码:13891308523

邮箱地址:2365964988@qq.com

执业证号:16105200910985042

执业律所:陕西冠苍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或蒲城县尧山路与漫泉路十字东北角

合同纠纷

电子印章不适用哪些情形

 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印章的法律特征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891308523

联系地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或者蒲城县人民法院十字路口西北角

Copyright © 2018 www.pc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